说到解聘员工的话题,企业都很头疼,经常被告知解聘理由不够充分,搞不好还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补偿金。那我们今天来聊聊员工不胜任工作,解聘的话题。

我们众所知周,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有2个关键点:
第一:不能公司说员工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就简单快速的作出解聘处理,应该先进行岗位调整,再进行观察;或者还在原岗位,公司进行加强培训指导后,再观察;如果仍然不能达到公司的岗位要求;就可以按照不胜任进行解除。这里有一点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调岗及再培训要做好留痕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如何能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这点尤为重要;很多公司根本无法拿出员工不胜任的证明材料或考核材料,就想认定为不胜任工作,那肯定会存在解聘风险,员工自己也不会承认自己不胜任工作,认为每天很辛苦的工作,你说我不胜任就不胜任了?
所以,薪领航建议:企业要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以及岗位说明书,或岗位职责中说明情况;并做好监管记录,考核等工作;这些工作看上去很麻烦,需要大量的研究和编写的工作。但是,绝不能草草了事,您可以借助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助您来完成。制度及管理流程,岗位职责在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亡羊补牢已为时过晚,要做到防患于未然的管理,就要从根本抓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