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8〕8号)
为支持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市购买住房,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被所在单位派驻到本市工作一年以上,在本市购买自有住房且为职工家庭首套住房的,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6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其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市缴存职工一致。
三、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高贷款额度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及要件等具体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24年5月31日废止。
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先行调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将“先行调解”贯穿办案全过程,加强立案的调解引导,对于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通知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先行调解。也应关注几种不应引导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情形,如确认劳动关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