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不是企业的万能条款--辞退,马上走人这行吗?
劳动法中关于不胜任解除合同的规定很模糊,没有明确的界限,但是如果企业任性的以为,不胜任,我说了算,那可不一定。
在我们接触的实践案例来看,企业想通过员工不胜任解除劳动关系的成功实例很少,搞不好企业就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下面我们就来分析说说它的难点在哪?
第一想证明员工不胜任,就要有考核的书面证明,还要有员工的认可确认签字。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留痕管理。可是大部分企业前期不重视考核和结果的确认,经常是口头行为。所以企业就无法行使你在不胜任问题上的管理权。另外需要强调一点,即便企业考核材料再充分,对于末位淘汰制也是违法不合规的管理模式。

第二,员工不胜任的解除,这一条的行使权周期过长,为什么这样说呢?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说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这一条说的很明确了,不胜任可以,企业还要再培训,或者调岗。这样就会增加了企业的行使周期。
所以说,企业在实际管理中做好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的制定。除了可以行使管理权以外,更加要注意合情合理原则。否则过于牵强也同样会存在赔偿风险。
薪领航HR团队,随时分享最新政策和管理经验。欢迎与您面对面,一对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