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们接到一家企业的求助,据企业讲:他们有一名试用期新员因为能力不行直接就被公司领导辞退了,但员工仲裁企业了,而且要求双倍赔偿金。企业问,这回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办?
今年3月25日新员工小李应聘到这家工程公司,做投标专员工作。
下面我们先回顾一下这个企业与小李都发生了什么。。。。
小李坦诚自己是去年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这方面的工作经验,但是HR说只要勤奋好学,能力很强,公司可以提供培训,希望小李认真学习,早日适应工作。
2020年4月1日小李顺利入职,试用期2个月。新人入职,由部门主管负责培训。但是主管并没有安排小李做专门的岗位培训,而是直接参与工作,工作内容都是打印,标书盖章,票据整理,信息汇总这些量大而琐碎的工作。一个多月过去了,小李每天忙于这些零散工作,对于网上投标工作流程,商务标书制作规范等核心工作,仍然懵懵懂懂。
2020年5月15日,小李接到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参加业务考试,小李硬着头皮参加了考试,结果就是错误百出。
2020年5月18日领导看到考试成绩,当时就决定辞退试工期的新员工小李,而且没有经济补偿。
小李本人认为:虽然自己工作成绩不理想,但并不是我个人能力有问题,是企业没有按照预先的承诺,为我提供岗位培训,导致考核成绩不合格。这样被辞退了,这是对自己极大的不尊重,自尊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于是小李到劳动主管部门提起了劳动仲裁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双倍赔偿金。
企业方则认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而且公司有明确制度规定,考试不合格即被淘汰,企业行为完全合法合规。
2020年5月31日仲裁结果:支持小李的诉求,企业按照《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赔偿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因为小李入职时的录用条件没有对工作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工作考核只是日常管理手段,并没有与录用条件相关联,所以按照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是不成立的,而且企业也没有证据来证明为小李提供了专业培训,企业也是存在过错的。所以判定企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薪领航HR通过上述案例,提醒企业在员工招聘及试用期管理中注意以下几点:
1.新员工招聘录用的真实条件与岗位说明书中要求一致,对于未完全达到要求需要做出考核期和转正要,而且规定内容也要合情合理,不建议急于上岗忽略任职要求;
2.充分利用考核管理规定来界定试用期是否合格,同时试用期考核要求要列入录用条件中;
3.完善公司的培训制度,确保落地执行,并有相关的文字记录,便于企业留痕管理。
在试用期管理方面,如果企业忽略以上几点,会增加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会让企业增加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