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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管理,大大减少辞退风险,你了解吗?

新员工入职后,企业都要约定试用期,一般会在1-6个月不等;之所以要约定试用期,就是要给企业和员工一个双方审视考察的机会和时间。那既然如此,就会存在试用期不合格的情况发生。一般在这个时候,企业也会很放心的告知新员工,你不符合我们的录用条件,可以去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了。那是因为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的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认为这是最没有解聘风险的解聘方式,殊不知,因为这个解聘理由不充分而被要求赔付双倍经济补偿的企业不占少数。

劳动合同

说员工不胜任工作想解除劳动合同,没那么容易!

说到解聘员工的话题,企业都很头疼,经常被告知解聘理由不够充分,搞不好还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要支付双倍补偿金。那我们今天来聊聊员工不胜任工作,解聘的话题。我们众所知周,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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